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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即墨公安局部分人员违法办案、包庇黑社会犯罪的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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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即墨公安局部分人员违法办案、包庇黑社会犯罪的实名举报

    [color=#333333]关于即墨公安局部分人员违法办案、包庇黑社会犯罪的实名举报[/color]

    [color=#333333]尊敬的中央巡视组领导:[/color]

    [color=#333333]您好![/color]

    [color=#333333]我叫袁崇江,男,身份证号:370222197110083279,联系电话:18853219366。此刻,我怀着对法治的最后期盼与万分悲愤的心情,向您实名举报青岛市即墨区(原即墨市)公安局部分领导干部及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包庇纵容以蓝心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重问题。11年来,我奔波于维权之路,却始终未能等来公正的结果,唯有寄望于巡视组的介入,为我这个普通百姓拨开迷雾,还法治以清明,还社会以公道。[/color]

    [color=#333333]一、暴力侵袭:光天化日下的黑社会式犯罪[/color]

    [color=#333333]2014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二)11时30分,正值新春佳节,我在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塔园头村东利群超市门口及超市内,遭遇了一场蓄谋已久的暴力袭击。以蓝心宇为首的十余人手持铁棍,毫无征兆地对我进行多次围殴,我的头部、面部及身体多处被打成重伤,鲜血浸透衣物;随后,他们又强行撬开我的车辆,抢走了价值近万元的财物。现场购物群众惊恐躲避,秩序大乱,超市内外的监控清晰记录了这一暴行的全过程。[/color]

    [color=#333333]案发后,蓝心宇等人非但没有丝毫畏惧,反而嚣张叫嚣:“即墨公安局有人,不怕公安!”其气焰之嚣张,仿佛背后有坚固的“保护伞”,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color]

    [color=#333333]即墨市公安局环秀派出所接警后,于2月16日向我送达立案通知书,认定蓝心宇、黄建伟、张立新、韩丕红、程显宝五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并于3月3日对该五人执行刑事拘留。彼时,我以为司法的天平终将倾向正义,这场噩梦即将结束,却未曾想,这只是权力干预下的“正义假象”。[/color]

    [color=#333333]二、司法异轨:刑事案件被人为降格为行政处罚的荒唐真相[/color]

    [color=#333333]刑事拘留后,案件的办理方向开始偏离正轨。即墨市公安局不仅不追查剩余涉案人员、不追缴被抢财物,反而多次找到我,以诱导、暗示的方式要求修改笔录,其目的显然是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color]

    [color=#333333]3月17日,即墨市公安局突然作出撤案决定,理由是五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3月18日,又匆匆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将五人释放。短短一个月,从刑事立案到撤案、再到行政处罚,案件性质被硬生生“降级”,法律的严肃性被肆意践踏。[/color]

    [color=#333333]我与蓝心宇素无冤仇,其团伙十余人持械围殴、公然抢财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92条(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案发时我已向办案民警明确指出这一点,但环秀派出所却执意按“寻衅滋事罪”立案,对我的合理异议置之不理。[/color]

    [color=#333333]光天化日之下,十余人持械暴力犯罪,引发群众恐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却被认定为“情节轻微”。试问:什么样的案件才算“情节严重”?难道非要出人命,才能被纳入刑事案件的范畴?即墨市公安局对受害者的漠视、对犯罪分子的包庇,让我不得不怀疑:在即墨,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已成“纸面权利”?蓝心宇“不怕公安”的狂言,绝非空穴来风,其背后的“保护伞”正是他们有恃无恐的根源。[/color]

    [color=#333333]更令人费解的是,案发后蓝心宇团伙及家属未赔偿我一分钱损失,未归还一件赃物,我也从未出具任何谅解书,公安机关却能认定其“情节显着轻微”,如此“贴心”为施暴者“减负”,其中的猫腻不言而喻。[/color]

    [color=#333333]刑事案件的办理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从立案到结案需经多层审核。该案经民警近30天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内部系统甚至已标注“刑事案告破”,却能被轻易推翻。这绝非“程序失误”,而是对司法制度的公然亵渎。[/color]

    [color=#333333]从案发到如今,即墨公安局从未组织过调解,也从未就“刑事变行政”的原因向我作出任何解释。当我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追问办案人员为何如此处理,得到的只有“主管领导拍板”的敷衍答复。这个“主管领导”是谁?是否就是蓝心宇团伙的“保护伞”?恳请巡视组彻查![/color]

    [color=#333333]三、信访答复漏洞百出:即墨公安局刻意掩盖的犯罪真相[/color]

    [color=#333333]针对我的信访,即墨公安局曾作出答复,称蓝心宇等人2013年12月成立“蓝翔食品有限公司”,因我送“渠道外汤圆”,其“依公司规定扣留货物”,殴打行为仅致我“轻微伤”,故将案件改为“殴打他人案”。但这一答复完全是漏洞百出的谎言:[/color]

    [color=#333333]• 公司注册时间造假:蓝翔食品有限公司的真实注册时间是2008年4月24日,而非2013年12月。公安机关刻意篡改注册时间,显然是为了掩盖该团伙长期以“公司”为幌子实施黑社会犯罪的事实。[/color]

    [color=#333333]• “总代理”身份纯属捏造:我自2005年起便从青岛三全公司进货(有发票为证),从未收到任何关于“蓝心宇是即墨总代理”的通知,所谓“渠道外汤圆”的说法完全是为犯罪找借口。[/color]

    [color=#333333]• 企业规章不能凌驾国法:任何公司规定都无权超越法律,更不能成为暴力抢财的“合法理由”。若企业规章可替代国法,社会秩序将荡然无存。[/color]

    [color=#333333]• 案发经过被严重歪曲:实际情况是蓝心宇纠集十余人尾随我至超市,直接持械殴打、撬车抢劫,全程未与我有任何交流,我连躲避都来不及,何来“拒绝扣留货物”一说?公安机关必须还原真实案发经过。[/color]

    [color=#333333]• 被抢货物品牌暴露抢劫本质:若蓝心宇仅为“三全总代理”,为何抢走我车上其他品牌的汤圆数十箱?这显然是借“公司规定”实施抢劫。[/color]

    [color=#333333]• 涉案人员处理刻意缩水:我通过手机取证照片辨认,参与施暴的至少有十人,但公安机关仅处理五人,且其中黄建伟实际未被处罚,却被列入“行政拘留”名单。这种“精确控制处理人数”的操作,目的就是掩盖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真相。[/color]

    [color=#333333]四、十年维权路:黑恶势力未除,司法公正难寻[/color]

    [color=#333333]案发至今已11年,原即墨市公安局已改为即墨区公安局,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似乎早已被遗忘。这11年间,我无数次信访、申诉,均石沉大海。而蓝心宇团伙则更加嚣张:他们四处宣扬“袁崇江被打”的“战果”,带领社会青年恐吓与我合作的超市及商户,逐步垄断即墨冷冻市场,通过强迫交易、强买强卖、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牟取暴利(我有录音为证),导致行业混乱,民怨沸腾。[/color]

    [color=#333333]这场暴行彻底摧毁了我的生活:工人因恐惧离职,生意被迫停摆,每日损失数千元;我本就虚弱的身体因重伤长期卧床,人力、物力损耗殆尽,家庭陷入绝境。即便如此,我始终未赴济南、北京越级上访,只因体谅国家治理不易,盼着本地司法能自我纠错、回归公正。[/color]

    [color=#333333]值得注意的是,当年主管此案的部分领导已因违法违纪落马,但其留下的冤案却至今未纠。此次中央巡视组进驻,让我看到了昭雪冤屈的希望。百度搜索“即墨袁崇江”,仍能找到部分被删除前的真实信息——这究竟是即墨公安对舆论监督的“畏惧”,还是对自身“清正廉洁”的绝妙讽刺?[/color]

    [color=#333333]五、诉求:重启调查,还我公道,清除司法毒瘤[/color]

    [color=#333333]我强烈请求巡视组介入调查,依法实现以下诉求:[/color]

    [color=#333333]1. 撤销即墨市公安局即公(环)行罚决字[2014]第00008号、00009号、00010号、00011号、0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原案件的刑事犯罪属性;[/color]

    [color=#333333]2. 对蓝心宇等人重新立案侦查,彻查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犯罪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伤害、抢劫、强迫交易等),追究所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color]

    [color=#333333]3. 追缴被抢财物,责令蓝心宇团伙赔偿我全部经济损失及医疗费;[/color]

    [color=#333333]4. 彻查即墨公安局在案件办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揪出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color]

    [color=#333333]我坚信法律的正义不会永远缺席,更坚信巡视组是百姓的“靠山”。恳请领导为民做主,让迟到11年的正义得以昭彰,让法治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被黑恶势力笼罩的角落![/color]

    [color=#333333]举报人:袁崇江[/color]
    [color=#333333]联系电话:18853219366[/color]
    [color=#333333]2025年8月29日[/color]
    [color=#333333]
    [/color]
    [color=#333333]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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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04 21:19:43 ·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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