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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能赚钱?学生高某获刑
上海闵行学生高某在网上寻找兼职时,看到了一条消息:通过出租银行卡,帮助转入转出钱款,即可获得一定的报酬。
即便后来了解到这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进出资金、洗钱的渠道,但出于金钱的诱惑,高某还是主动参与其中,并且找到未成年人顾某和师某等人,让其参与。
师某、顾某意识到,只需要把银行卡租给别人用一下,就能得到高额的报酬,对方很有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然而,两人心存侥幸,认为“不知情就不犯法”。
此后的两个多月,高某负责与“上家”沟通联络、现场指挥和支付好处费,顾某、师某开立出租银行卡,总共流入诈骗资金50多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color=var]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color](简称“帮信罪”)的一个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那么,“上线”高某并没有明确说这卡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顾某、师某是否属于“明知”,能否构成帮信罪?
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考虑到其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身份,又在案件中作用较小,就对顾某决定相对不起诉,并通知其所在院校,建议对其予以处分;对师某决定[color=var]附条件不起诉[/color];而对主犯高某,则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随后,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以罚金5000元。
即便后来了解到这是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进出资金、洗钱的渠道,但出于金钱的诱惑,高某还是主动参与其中,并且找到未成年人顾某和师某等人,让其参与。
师某、顾某意识到,只需要把银行卡租给别人用一下,就能得到高额的报酬,对方很有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然而,两人心存侥幸,认为“不知情就不犯法”。
此后的两个多月,高某负责与“上家”沟通联络、现场指挥和支付好处费,顾某、师某开立出租银行卡,总共流入诈骗资金50多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color=var]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color](简称“帮信罪”)的一个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那么,“上线”高某并没有明确说这卡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顾某、师某是否属于“明知”,能否构成帮信罪?
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考虑到其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的身份,又在案件中作用较小,就对顾某决定相对不起诉,并通知其所在院校,建议对其予以处分;对师某决定[color=var]附条件不起诉[/color];而对主犯高某,则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随后,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以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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