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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王兆宇肉食店因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被处罚!
近日,半岛数字从青即农(防疫)罚〔2025〕15号的《处罚决定书》了解到,即墨区王兆宇肉食店因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被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处罚。
2025年7月15日,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会同灵山动监站、灵山高速路口值班人员在青岛市即墨区威青高速灵山高速路口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 UK3107 重型厢式货车,在即墨区王兆宇肉食店经营者李阳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对该重型厢式货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厢式货采用吊挂方式分装载有分割好的猪胴体 14 扇,猪肉外观色泽鲜红、纹理清晰,李阳现场提供不出这些猪胴体的《动物检疫证明(产品B)》。当事人存在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2025-07-29,即墨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该局下达了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五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元整(¥3920.00)的一般罚款。
2025年7月15日,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会同灵山动监站、灵山高速路口值班人员在青岛市即墨区威青高速灵山高速路口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 UK3107 重型厢式货车,在即墨区王兆宇肉食店经营者李阳的陪同下,执法人员对该重型厢式货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厢式货采用吊挂方式分装载有分割好的猪胴体 14 扇,猪肉外观色泽鲜红、纹理清晰,李阳现场提供不出这些猪胴体的《动物检疫证明(产品B)》。当事人存在运输未附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2025-07-29,即墨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该局下达了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五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贰拾元整(¥3920.00)的一般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