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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移风店镇大院村一农户种植的大葱噻虫嗪超标被罚
近日,半岛数字从青即农(农安)罚〔2025〕5号的《处罚决定书》了解到,即墨一种植户受到处罚。
2025年5月12日,即墨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范延舜涉嫌违法的移送函(青即市监移【2025】29324号),称在办理青岛市即墨区辉芝霖轩瓜果蔬菜家庭农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一案中,经调查,不合格批次大葱是从移风店镇大院村147号种植户范延舜处购入。该涉案批次大葱经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沂水县监测中心抽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抽样日期:2024-12-31样品数量:6.170kg 备样数量:3kg,签发日期:2025-01-17),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检验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为防治蓟马等害虫,在田间管理过程中,凭多年种植经验以沟施、喷雾等不同方式使用了噻虫嗪农药,致使种植的大葱经抽检噻虫嗪超标,涉案地块大葱为当事人自己食用,未另对外销售,无其他违法所得。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销毁涉案地块大葱,且涉案批次的农产品(大葱)已食用无法追回,亦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种植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025-07-24,即墨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具了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捌元整(¥58.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仟伍拾捌元整(¥2058.00)的一般处罚。
2025年5月12日,即墨区农业农村局收到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范延舜涉嫌违法的移送函(青即市监移【2025】29324号),称在办理青岛市即墨区辉芝霖轩瓜果蔬菜家庭农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葱一案中,经调查,不合格批次大葱是从移风店镇大院村147号种植户范延舜处购入。该涉案批次大葱经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沂水县监测中心抽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抽样日期:2024-12-31样品数量:6.170kg 备样数量:3kg,签发日期:2025-01-17),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检验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为防治蓟马等害虫,在田间管理过程中,凭多年种植经验以沟施、喷雾等不同方式使用了噻虫嗪农药,致使种植的大葱经抽检噻虫嗪超标,涉案地块大葱为当事人自己食用,未另对外销售,无其他违法所得。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主动销毁涉案地块大葱,且涉案批次的农产品(大葱)已食用无法追回,亦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种植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2025-07-24,即墨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开具了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捌元整(¥58.00);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共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仟伍拾捌元整(¥2058.00)的一般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