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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公抚恤难落实即墨医保局和人社局却否认有意刁难还是解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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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公抚恤难落实即墨医保局和人社局却否认有意刁难还是解读政策

    [b]“身份成谜,原本享受公 务 员医疗待遇,参公身份却被按普通事 业 编制对待,抚恤待遇难落实。法理何在?”前不久,即墨市民于先生为其父亲办理抚恤待遇时,遇到了无法接受的气愤事。[/b]
    [b]身份成谜  编制不知哪里去[/b]
    于先生的父亲,原即墨区交通局退休老干部,今年清明前去世。老人17岁参加革 命后参军,1972年,部队营级干部转业持行政介绍信到原即墨县交通局工作,历任站长及所长20多年。工作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为人耿直廉洁。先后被授予“青岛市级先进个人”、“即墨县人大代表”、“即墨交通系统标兵”等荣誉称号。1998年12月16日,光荣退休。原即墨市人事局和即墨市交通局颁发给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专门印制的红色干部退休证。
    据于先生讲他父亲平生从不注重个人利益得失,一直相信组织相信单位,工资给多少就是多少,压根就没在意也不去打听。2024年6月,老人病重住院期,家人发现,老人享受公 务 员的医疗待遇。
    今年5月份,于先生在办理父亲的抚恤金时,即墨区人社局及即墨区交通局却按普通事 业 编退休人员办理抚恤待遇。并且说人事部颁发的红色干部退休证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就是普通事 业 编退休人员,即墨事 业 编退休人员都享受公 务 员医疗待遇,他们是按档案来的。至于行政介绍信,当时那个年代也没有公 务 员和事 业 编区别,轻描淡写的几句话,老人的军转干部身份一下子成了迷。

    [i][b]权威解读:[/b][/i]
    律师给出解释,1972年持有行政介绍信的人员又是军转干部,就足以证明于先生父亲的行政干部身份。另外1998年适值国务院推行机构改革,人事部管理公 务 员,而干部退休证就是当时国家公 务 员退出工作岗位的证件,只发给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老干部。所以说,于先生父亲的身份可以确认是公 务 员或参公管理人员。
    [i]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军转干退休后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的标准通常与逝者生前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挂钩。具体而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i]
    [i]《公 务 员法》规定,参公管理人员,其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使用事 业 编制,尽管不属于行政序列,但其人员管理参照公 务 员执行。[/i]
    [b]享受公 务 员医疗待遇,理应参公身份却别论[/b]
    据于先生介绍,他父亲享受的是公 务 员的医疗待遇。在父亲住院治疗期间,费用结算表上都明确标明公 务 员医疗补助费用金额,并就这个问题专门咨询即墨区医保局待遇科,工作人员解释:“公 务 员及参公人员可以享受公 务 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具体参照即政办发(2010)19号文执行。并不是所有**制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公 务 员医疗补助待遇。”至于于先生父亲的公 务 员医疗待遇档案信息,是如何录入的?工作人员则这样解释:“这是由所在单位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来录入的个人信息档案。”也就是说,于先生的父亲享受的公 务 员医疗待遇信息是由原单位交通局报上去经当时的人社局认定同意的。
    事情至此,老干部的参公抚恤待遇落实,感觉有了一线希望。但不知为何,几日后,当即墨区交通局工作人员咨询即墨区医保局时,即墨区医保局领导却极力否认,“享受公 务 员医疗待遇也证明不了参公身份,即墨公 务 员大都享受此待遇。”即墨区医保局态度360度转变,不知是否两部门工作人员暗中达成某种共识。
    国家《关于实行国家公 务 员医疗补助的意见》明确规定只有公 务 员和依照依照国家公 务 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才能享受公 务 员医疗补助。并不是所有事 业 编可以享受。

    [b][/b]

    [b]推诿扯皮档案佚失身份不明抚恤待遇难落实[/b]
    资料显示,2008年3月,人事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即墨人事局、劳动局同步整合为“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结了“干部-工人”二元身份管理体制 。机构改革前,人事局与劳动局是两个独立的职能部门,人事局管理干部,劳动局管理工人。
    而于先生父亲是军转干到交通局工作,由此持有人事部印制的干部退休证。2018年,即墨区医疗保障局从人社局剥离,正式成立。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信息档案交流原本应是通畅一致的。但是于先生父亲的档案,在享受待遇的医保局,负责审批的人社局,和信息提报的交通局却自相矛盾。是推诿扯皮,政策解读模糊,还是档案佚失?
    于先生父亲生前是一位营级军转干部,为国家为社会工作服务43年,持人事部颁发的干部退休证,享受公 务 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所有这些身份特征信息毋庸更改。
    [b]政策解读[/b]:
    2000年4月19日,国家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出台《关于实行国家公 务 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第二条、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 务 员 暂行条例》和《国家公 务 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 务 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 务 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 务 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
    第七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 务 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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