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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人民医院被确定为青岛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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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人民医院被确定为青岛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三罚告〔2025〕5号
即墨区**名酒体验馆(纳税人识别号:92370282MA****):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营流路****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3月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一)经到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营流路**号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拨打你单位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市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实你单位于2024年8月7日走逃(失联);(二)你单位应确认2021年-2024年不含税收入105872154.26元,你单位已申报免税收入2201960.41元,你单位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787663.78元、城建税27568.23元、个人所得税375369.07元,构成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业务人员询问笔录、你单位申报记录、销售明细清单、资金流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2年第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如实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787663.78元、城建税27568.23元、个人所得税375369.07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偷税金额1倍罚款1190601.0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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