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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益鑫农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菠菜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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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益鑫农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菠菜被处罚

[size=4][color=#191919]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到,青岛益鑫农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菠菜,被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2022年12月2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青黄市监协查[2022]287号)。2022年8月1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胶南市利群便利滨海新村店销售的菠菜进行抽检。2022年8月30日,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ST-SPZ-202207672,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8日,经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询问,胶南市利群便利滨海新村店销售的菠菜是由青岛益鑫农农产品有限公司供应的,并提供了相关索证索票证明材料。胶南市利群便利滨海新村店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2022年12月16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青岛益鑫农农产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为当事人蔬菜采购办公点,现场无蔬菜。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承认经抽检不合格的菠菜是其供应给胶南市利群便利滨海新村店的,认可胶南市利群便利滨海新村店向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采购单、检测报告和营业执照是其出具的。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9日向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要求将该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按程序移送本局依法处理,并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 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七十一:“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或者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二)裁量标准 1.【较轻】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综上,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0日对青岛益鑫农农产品有限公司下达青即市监处罚【2023】067号处罚书,没收违法所得拾陆元整(¥16.00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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