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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场所码”落实不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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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场所码”落实不严,处罚!

[size=4][color=#191919]      “场所码”是疫情精准防控的“电子哨兵”,坚决落实逢门必设、逢进必扫、逢扫必查、逢疫必报是当前每个场所必须遵守的行为。 
    近日,城阳警方又依法处置了8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案件,8名违法人员和场所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一:8月9日晚,城阳派出所会同治安大队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两个足疗店不按照规定让进店人员扫场所码,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城阳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两名店内责任人周某、罗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8月10日晚,惜福镇派出所会同治安大队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足疗店不按照规定让进店人员扫场所码,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城阳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店内责任人孙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8月10日晚,正阳路派出所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足疗店不按照规定让进店人员扫场所码,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城阳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店内责任人马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8月10日晚,流亭派出所对辖区场所督导检查时发现辖区某足浴店不按照规定让进店人员扫场所码、查看进店人员核酸结果,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城阳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店内责任人肖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8月10日晚,夏庄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某网吧不按照规定让进店人员扫场所码,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城阳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店内责任人于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8月10日晚,棘洪滩派出所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足疗店不按照规定让进店人员扫场所码,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城阳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店内责任人岳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8月10日晚,上马派出所在场所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辖区某足疗店不按照规定让进店人员扫场所码,违反了疫情防控规定,城阳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店内责任人陈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提醒:红线不能踏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 
    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申领并张贴“场所码”; 
    2.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检查,做到逐人检查; 
    3.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 
    4.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对不听劝阻,拒不使用“场所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重则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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