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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烟花爆竹禁放进入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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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烟花爆竹禁放进入倒计时!

近日,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张绍峰副局长
做客区融媒体中心,
就即墨区有关区域和
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
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自2021年1月1日起,
  在全区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即墨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这些场所也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大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也在规定中得以明确,包括: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违规要罚款 举报有奖励
  对于非法行为,规定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于违法本规定相关条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对违法制作、 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打开窗户
  入目即是蓝天白云
  仰望星空
  满眼皆是璀璨繁星
  在这里我们呼吁大家
  只要每个人都遵守规定
  为墨城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那么我们的家园
  天会更蓝、水会更清、空气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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