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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某鞋业?10多年员工被无理辞退 不服从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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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某鞋业?10多年员工被无理辞退 不服从工作安排?

一名工作10多年员工,被公司以拒绝工作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判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闫某于2006年6月到即墨某鞋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某鞋业公司为闫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闫某在该鞋业公司处实际工作至2017年6月26日,该鞋业公司以闫某拒绝工作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闫某予以开除,2017年6月28日双方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手续。闫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鞋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某鞋业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即墨区法院,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审理,即墨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鞋业公司应支付闫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审理过程中,该鞋业公司未举证证明闫某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实,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组织闫某进行规章制度学习或对闫某有关于公司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因此,该鞋业公司以闫某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该鞋业公司应支付闫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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