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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参保年限能否计入年假工作年限?权威答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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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参保年限能否计入年假工作年限?权威答复来了

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10年,然后进企业工作1年,是按照工作11年的时间享受每年10天年假,还是按照1年工作时间享受5天年假?近日,刘先生通过青岛“政府信箱”留言,咨询年假相关事宜。

刘先生在“政府信箱”留言中询问:前期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后期进入企业工作后,在计算年假时,前期灵活就业的参保年限是否可以计入享受年假的工作年限。如灵活就业缴纳社保10年,之后进入企业工作1年后,年假是按照工作1年的时间享受5天年假,还是按照工作11年时间享受10天年假呢?
对此,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刘先生询问的灵活就业期间不包含在计算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内。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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