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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一违建被处罚58万6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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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一违建被处罚58万6212元

近日,半岛数字从即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5号的《处罚决定书》了解到,即墨城北一处违建被罚人民币伍拾捌万陆仟贰佰壹拾贰元贰角特别严重的罚款。
2024年12月09日,青岛市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对姜某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即综执限拆决字〔2024〕C第00002号),限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2025年02月26日青岛市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某中队执法人员韩臣君和江志浩前往青岛市即墨区某村村南,青岛康彩塑料有限公司东侧,姜某违法建筑院内检查涉案建筑拆除情况,经现场检查(勘验)该涉案建筑未拆除。该违法建筑分为五处,①号建筑建设于2020年,建筑面积2760平方米、②号建筑1-3楼建筑时间2015年5月,2020年加高至4层,建筑面积2640平方米。③号建筑建设于2010年,建筑面积352.8平方米。④号建筑建设于2010年,建筑面积1260平方米。⑤号建筑建设于2016年,建筑面积441平方米。
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随后,在2025-09-16日,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建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捌万陆仟贰佰壹拾贰元贰角的特别严重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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