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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四家单位消防设施不合格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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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四家单位消防设施不合格被罚

7月25日,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发布2025年7月11日-2025年7月17日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青岛骏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秀芹,因消防设施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被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即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52 号行政处罚,罚款金额 4.6 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15 日。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三百七十八连锁点,法定代表人王振峰,存在一层室内消火栓无水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作出即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53 号行政处罚,罚款 0.5 万元,处罚决定日期 2025 年 7 月 17 日,处罚机关为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

  即墨区长江一路鼎隆海鲜饭店,法定代表人王成龙,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被作出即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50 号行政处罚,罚款 0.96 万元,2025 年 7 月 11 日由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处罚。

  青岛顺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沁宇,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被作出即消行罚决字〔2025〕第 0051 号行政处罚,罚款 0.95 万元,处罚决定日期 2025 年 7 月 15 日,处罚机关为青岛市即墨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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