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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即墨于某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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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即墨于某某被判刑!

6月4日,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即墨法院审理的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b]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b]
[b]——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定要件,不仅要承担[/b]
[b]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修复责任[/b]

[b]案情简介[/b]
于某某在其租赁土地内非法开挖平塘,后又在平塘及周边土地上非法填埋、倾倒建筑垃圾、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并收取费用。经勘测认定,于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7.73亩,涉案土地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案发后,于某某自行对土地进行了修复。经鉴定,被破坏土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426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于某某自愿缴纳上述费用。
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color=var]非法占用农用地罪[/color]。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b]法官点评[/b]
耕地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生产资源,也是珍贵稀缺的自然资源,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于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资源,造成土地生态功能损失及周边环境破坏,法院在审理中坚持惩罚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目的。同时,于某某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自行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修复,经鉴定机构评定,达到土地复垦目标,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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