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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一男子给“小三”转账12万余元示爱!原配怒了!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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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墨一男子给“小三”转账12万余元示爱!原配怒了!法院这样判!

    [size=4]在[/size]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如果一方婚内出轨并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第三者,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蓝村法庭审理了一起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李某与丁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2018年,丈夫丁某与赵某结识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直至2023年被妻子李某发现。在此期间,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丁某多次向赵某赠与财产,其中通过微信转账金额达12万余元,转账中较多为520元、1314元等具有示爱性质的金额,情人节等特殊日期转账金额较大。据此,李某诉至即墨法院,[b][color=#7B0C00]主张判令被告赵某返还丁某赠与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color][/b]被告赵某辩称,丁某经常到其经营的养生馆消费,长期在其店铺购买果品、工艺品等,转账均是丁某正常的日常开支,无需取得原告李某的同意,原告要求返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color=#888888](网络图片)[/color]
    即墨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财产系李某与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收益,属于李某与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丁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其擅自将涉案财产赠与赵某,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行为既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在事后取得原告的追认,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size=4]关于应返还的款项数额认定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丁某赠与赵某的财产超过9万元,虽被告赵某主张丁某通过微信转给自己的款项均系是丁某正常开支,与赠与无关,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size][b]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李某返还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b]。[b][color=#7B0C00]上述判决作出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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