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0
- 帖子:0
- 精华:0
- 注册时间:
- +关注
天津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违规违法办刑案,
[color=maroon]天津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违规违法办刑案, 六、天津公安警痞李继业以案谋私,打击报复举报人[/color]
2005年11月,我向中纪委反映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天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现副院长)等在审理张葳“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刑事案,及法官杨树江在审理张天泰(和张葳相关)(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案枉法判决;刘毅容指使张崴勾结公安河西分局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谁派警痞李继业出的警,)打击报复举报人……
被举报人;李继业,中共党员,公安河西分局刑侦队副队长;
1、民警李继业(还有王前)私闯民宅,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对我立案调查,为何不给我法律文书,(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谁派警痞李继业出的警,)是谁派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的;
2、民警李继业对我讲“公安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你管张葳要15万元封口费,霸占他们家住房,公安局已合实完毕,我代表公安局对你立案调查,”(第二次有民警李继业录音证)(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谁派警痞李继业出的警,)
3、当我拿出证据时民警李继业对我讲“民不跟官斗,点到为止;”(录音证)
4、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不是偶然的,是我举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等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造成的,民警李继业以立案调查为由,打击报复举报人,协助诈骗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我买的住房;
[color=maroon]5[/color][color=maroon]、[/color][color=maroon]《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19[/color]条:虽有“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的规定。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重侵害了公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公安十不准规定…[color=maroon]插手经济纠纷。[/color][color=maroon]《刑法》第254[/color]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color=maroon]刑法[/color][color=maroon]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color=maroon]《举报工作规定》第6[/color]章“举报保护”中的规定。显然民警李继业[color=maroon]冒充天津公安局的名义招摇撞骗,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color]
七、天塔派出所民警王前违反户口管理规定,违反、犯罪问题如下;
1、天塔派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拥于诉讼诈;
2、天塔派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张崴用于以其乔云芳身份在佟楼工商银行保险柜存放的有关犯罪材料;”
八、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犯罪问题如下;
自2007年我,多次向公安河西分局纪检督察举报民警李继业、户政科民警王前,李艳玲等多名民警在审理张崴、张天泰、催峥、王东山及相关民警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河西分局纪检督察不作为,还为其狡辩和推卸责任,我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举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督察部门违法,犯罪一事,特此举报。以便天津公安局改邪归正!
2018年10月8日 举报人;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
2005年11月,我向中纪委反映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天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现副院长)等在审理张葳“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刑事案,及法官杨树江在审理张天泰(和张葳相关)(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案枉法判决;刘毅容指使张崴勾结公安河西分局民警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谁派警痞李继业出的警,)打击报复举报人……
被举报人;李继业,中共党员,公安河西分局刑侦队副队长;
1、民警李继业(还有王前)私闯民宅,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对我立案调查,为何不给我法律文书,(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谁派警痞李继业出的警,)是谁派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的;
2、民警李继业对我讲“公安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你管张葳要15万元封口费,霸占他们家住房,公安局已合实完毕,我代表公安局对你立案调查,”(第二次有民警李继业录音证)(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谁派警痞李继业出的警,)
3、当我拿出证据时民警李继业对我讲“民不跟官斗,点到为止;”(录音证)
4、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不是偶然的,是我举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等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造成的,民警李继业以立案调查为由,打击报复举报人,协助诈骗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我买的住房;
[color=maroon]5[/color][color=maroon]、[/color][color=maroon]《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19[/color]条:虽有“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的规定。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重侵害了公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公安十不准规定…[color=maroon]插手经济纠纷。[/color][color=maroon]《刑法》第254[/color]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color=maroon]刑法[/color][color=maroon]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olor][color=maroon]《举报工作规定》第6[/color]章“举报保护”中的规定。显然民警李继业[color=maroon]冒充天津公安局的名义招摇撞骗,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color]
七、天塔派出所民警王前违反户口管理规定,违反、犯罪问题如下;
1、天塔派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拥于诉讼诈;
2、天塔派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张崴用于以其乔云芳身份在佟楼工商银行保险柜存放的有关犯罪材料;”
八、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有关人员,违法、违纪、犯罪问题如下;
自2007年我,多次向公安河西分局纪检督察举报民警李继业、户政科民警王前,李艳玲等多名民警在审理张崴、张天泰、催峥、王东山及相关民警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河西分局纪检督察不作为,还为其狡辩和推卸责任,我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纪检督察部门举报公安河西分局纪检督察部门违法,犯罪一事,特此举报。以便天津公安局改邪归正!
2018年10月8日 举报人;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