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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维护法律的最后一条防线
关于天津市检察院,河西区检察院检察长肖名杰,二分检包惠艳及有关人员渎职侵权,充当诉讼掮客,违法、犯罪一事的举报信。 (反面是证据)
天津市纪检监察局
我发现天津公、检、法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因检察院的不抗诉,已形成多个枉法判决书,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案外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检察院不抗诉,破坏了国家的法治,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法官(副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江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张天泰的诈骗行为,我多次向检察院举报,有关部门不作为、不担当,还为其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请求天津市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检察院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便天津市检察院改邪归正!特此举报。
一、天津市检察院有关领导不作为、不担当,违法、违纪问题如下;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我向天津市检察院举报、控告和申诉,天津市检察院有关部门不作为、不担当,还为其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
二、民警李艳玲等徇私枉法,收被刑拘张葳家给的钱物,给被刑拘张崴通风报信、进行串供,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违法、犯罪问题如下;;(录音、书证已交河西分局纪检)
2001年4月4日张葳在深圳被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抓捕归案并刑拘,会计催峥在逃,并通知了张葳的同学王东山,王东山勾结民警李艳玲等人给张葳通风报信、串供;王东山和张葳妻子在我家商定;“拿40万”……(证据,法院及公安局举报信)
三、检察官肖明杰渎职侵权,在法官刘毅容和诈骗惯犯张崴的操纵下私放罪犯张葳,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天津市河西检察院认定张葳职务侵占76万多元批捕,并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证据 ),张葳写信让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法官(现副院长)刘毅容审理,(证据 )法官刘毅荣明知和罪犯张葳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并提出和张葳的律师王建人不熟,非法给换了一个女律师;法官刘毅荣和检察官肖明杰打招呼,说情;又非法从河西法院要了此案;法官刘毅容收罪犯家给的和田玉大白菜一颗;向被告张葳家提出不得要求国家赔偿,在诈骗犯张葳的操纵下法官刘毅容做出枉法判决,既有罪判无罪,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法官刘毅容又收张葳亲自给的五万元。(见法院举报信)
检察官肖明杰在法官刘毅荣和诈骗犯张葳指使下未依法抗诉,非法私放罪犯,包辟纵容了法官(现副院长)刘毅容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崴、(还有催峥)的诈骗行为。检察官肖明杰和法官刘毅荣把张葳从拘留所接出,之后,法官刘毅容和张葳讲:“不得要求国家赔偿,”过后,法官刘毅容又收张葳亲自给的五万元。由于腐败法官(现副院长)刘毅容的存在和介入,检察官(现检察长)肖明杰办案时故意枉法、导致人民法院故意枉法判决。
四、被举报人;肖名杰,中共党员,天津河西法检察院检察长;及检察院有关人员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及催峥各类刑事、民事案件,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1、河西法院依法判决诈骗犯张葳无罪,检察院为何追诉张葳有罪,并非法关压张葳十四个多月。检察院违反了刑法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2、法官刘毅荣和检察官肖明杰打招呼,说情,检察官肖名杰明知法官刘毅容和诈骗犯张葳有厉害关系,没依法让法官刘毅容回避;
3、检察院依法对诈骗犯张葳提起公诉,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据 )法院判张葳无罪,张葳和法院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检察院为何不抗诉;
4、我多次向天津各级检察院举报上述问题,检察院不作为,还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
5、公检法官员向犯罪分子张葳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并私放罪犯张葳、催峥、王东山,公检法官员在张葳诈骗中起辅助作用,属于同案犯,应该从重处罚,可是,至今还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
6、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u]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u]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五、公安人员在张葳的操纵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私放罪犯——王东山,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诈骗犯张崴释放后两个多月和我就讲;“前后我花了一百多万才把有关人员摆平,找民警把王东山给收拾了,王东山把黑我的钱给吐了出来。”诈骗犯张崴又以“王东山向张崴家要了××万把张崴从拘留所捞出来为由,向公安人员报警,(民警录音证已交公安河西纪检)民警在张崴的操纵下,查清王东山犯罪事实后又把王东山给放了;公安人员在张葳的操纵下利用职务之便渎职侵权、徇私枉法,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私放罪犯。刑法第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六、张崴又操纵公、检、法渎职侵权,徇私舞弊,—私放罪犯催峥,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既然诈骗惯犯张崴无罪,同案犯催峥也应无罪;可是,2003年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在张崴的操纵下只查证催峥职务侵占××万多元;张葳和催峥实际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见公安局举报信)河西区检察院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天津河西法院在张葳的操纵下又判催峥无罪,检察院在法官(现副院长)刘毅容和诈骗惯犯张葳的操纵下,不依法抗诉,使之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七、被举报人;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有关人员在审理催峥刑事案件时,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1、河西法院在诈骗犯张葳的操纵下判诈骗犯催峥无罪,检察院违反了刑法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2、检察院依法对诈骗犯催峥提起公诉,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催峥无罪,催峥和法院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检察院为何不抗诉;
3、我多次向天津各级检察院举报上述问题,检察院不作为,还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
4、法官刘毅容、检察官肖名杰及公安人员等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为了获取一方给付的不义之财,利用职务之便充当诉讼掮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张葳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被告催峥诈骗他人财产,并私放罪犯催峥,起辅助作用,属于同案犯,应该从重处罚,可是,至今还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检察官肖明杰包辟纵容了法官刘毅容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催峥的诈骗行为。
八、法院院长刘毅容指使张葳勾结公安局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举报人,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2005年11月,我向中纪委反映刘峰岩的女儿、天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现副院长)等在审理张葳“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刑事案,及法官杨树江在审理张天泰(和张葳相关)(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案枉法判决;(已被撤销)刘毅容指使张崴勾结公安河西分局流氓警察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打击报复举报人……
九、被举报人;李继业,中共党员,公安河西分局刑侦队副队长,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1、民警李继业(还有王前)私闯民宅,是谁派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的,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对我立案调查,为何不给我法律文书;
2、民警李继业对我讲“公安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你管张葳要15万元封口费,霸占他他们家住房,公安局已合实完毕,我代表公安局对你立案调查,”(第二次有录音证)
3、当我拿出证据时民警李继业对我讲“民不跟官斗,点到为止(录音证);”
4、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不是偶然的,是我举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等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造成的,民警李继业以立案调查为由,打击报复举报人,协助诈骗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我买的住房;
5、《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19条:虽有“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的规定。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重侵害了公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公安十不准规定…插手经济纠纷。《刑法》第25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举报工作规定》第6章“举报保护”中的规定。
十、天塔派出所民警王前违反户口管理规定,违反、犯罪问题如下;
1、民警王前违反户口管理规定,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拥于诉讼诈;
2、张葳用其母亲身份在佟楼工商银行保险柜存放的有关犯罪材料;
以上情况,请组织调查。
六、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认贼作父,故意枉法裁判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
证明一;(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
证明二;本案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证明三;本案原审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
(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标明;
判决书标明;物权的取得和行使,除应遵守法律,还要遵守社会公德。
[color=windowt][/color] = 1 \* GB3 ①[color=windowt][/color]、原告张葳、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是操纵天津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协助张崴、张天泰取得和行使,因此,天津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都不合法,所以,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更不合法。
[color=windowt][/color] = 2 \* GB3 ②[color=windowt][/color]、原告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及人民法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充当诉讼肩客,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张天泰他人财物;人民法院和原告的这样行为是社会公德吗?是社会公德到退。因此,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未遵守社会公德,更未遵守法律。
[color=windowt][/color] = 3 \* GB3 ③[color=windowt][/color]、至于陈仲英主张追究审判员在审理中的刑事责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被举报人;包惠艳,天津市检察院二分检,其违纪问题如下;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证明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 枉法(检察官包惠艳)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不依法抗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 第208条。
以上情况,请组织调查。
附一;张葳、张天泰操纵天津公检法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文书
刑 事 案:
1、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容审。)
2、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荣审?)
民 事 案;
3、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 (检察官包惠艳) 2013年1月25日
证据一;河西区检察院公诉书1份3页 证明;张葳犯罪的事实
证据二;张葳操纵法官的信1份1页 证明;张葳操纵法院枉法判决
见;法院和公安局举报信,
2018年1月18日,举报人;陈仲英、身份证;120104195904174312, 电话;15922170632
天津市检察院 65168492
天津市纪检监察局
我发现天津公、检、法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因检察院的不抗诉,已形成多个枉法判决书,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案外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检察院不抗诉,破坏了国家的法治,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法官(副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江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张天泰的诈骗行为,我多次向检察院举报,有关部门不作为、不担当,还为其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请求天津市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检察院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便天津市检察院改邪归正!特此举报。
一、天津市检察院有关领导不作为、不担当,违法、违纪问题如下;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我向天津市检察院举报、控告和申诉,天津市检察院有关部门不作为、不担当,还为其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
二、民警李艳玲等徇私枉法,收被刑拘张葳家给的钱物,给被刑拘张崴通风报信、进行串供,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违法、犯罪问题如下;;(录音、书证已交河西分局纪检)
2001年4月4日张葳在深圳被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抓捕归案并刑拘,会计催峥在逃,并通知了张葳的同学王东山,王东山勾结民警李艳玲等人给张葳通风报信、串供;王东山和张葳妻子在我家商定;“拿40万”……(证据,法院及公安局举报信)
三、检察官肖明杰渎职侵权,在法官刘毅容和诈骗惯犯张崴的操纵下私放罪犯张葳,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天津市河西检察院认定张葳职务侵占76万多元批捕,并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证据 ),张葳写信让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法官(现副院长)刘毅容审理,(证据 )法官刘毅荣明知和罪犯张葳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并提出和张葳的律师王建人不熟,非法给换了一个女律师;法官刘毅荣和检察官肖明杰打招呼,说情;又非法从河西法院要了此案;法官刘毅容收罪犯家给的和田玉大白菜一颗;向被告张葳家提出不得要求国家赔偿,在诈骗犯张葳的操纵下法官刘毅容做出枉法判决,既有罪判无罪,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法官刘毅容又收张葳亲自给的五万元。(见法院举报信)
检察官肖明杰在法官刘毅荣和诈骗犯张葳指使下未依法抗诉,非法私放罪犯,包辟纵容了法官(现副院长)刘毅容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崴、(还有催峥)的诈骗行为。检察官肖明杰和法官刘毅荣把张葳从拘留所接出,之后,法官刘毅容和张葳讲:“不得要求国家赔偿,”过后,法官刘毅容又收张葳亲自给的五万元。由于腐败法官(现副院长)刘毅容的存在和介入,检察官(现检察长)肖明杰办案时故意枉法、导致人民法院故意枉法判决。
四、被举报人;肖名杰,中共党员,天津河西法检察院检察长;及检察院有关人员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及催峥各类刑事、民事案件,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1、河西法院依法判决诈骗犯张葳无罪,检察院为何追诉张葳有罪,并非法关压张葳十四个多月。检察院违反了刑法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2、法官刘毅荣和检察官肖明杰打招呼,说情,检察官肖名杰明知法官刘毅容和诈骗犯张葳有厉害关系,没依法让法官刘毅容回避;
3、检察院依法对诈骗犯张葳提起公诉,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据 )法院判张葳无罪,张葳和法院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检察院为何不抗诉;
4、我多次向天津各级检察院举报上述问题,检察院不作为,还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
5、公检法官员向犯罪分子张葳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并私放罪犯张葳、催峥、王东山,公检法官员在张葳诈骗中起辅助作用,属于同案犯,应该从重处罚,可是,至今还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
6、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u]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u]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五、公安人员在张葳的操纵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私放罪犯——王东山,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诈骗犯张崴释放后两个多月和我就讲;“前后我花了一百多万才把有关人员摆平,找民警把王东山给收拾了,王东山把黑我的钱给吐了出来。”诈骗犯张崴又以“王东山向张崴家要了××万把张崴从拘留所捞出来为由,向公安人员报警,(民警录音证已交公安河西纪检)民警在张崴的操纵下,查清王东山犯罪事实后又把王东山给放了;公安人员在张葳的操纵下利用职务之便渎职侵权、徇私枉法,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私放罪犯。刑法第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六、张崴又操纵公、检、法渎职侵权,徇私舞弊,—私放罪犯催峥,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既然诈骗惯犯张崴无罪,同案犯催峥也应无罪;可是,2003年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在张崴的操纵下只查证催峥职务侵占××万多元;张葳和催峥实际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见公安局举报信)河西区检察院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天津河西法院在张葳的操纵下又判催峥无罪,检察院在法官(现副院长)刘毅容和诈骗惯犯张葳的操纵下,不依法抗诉,使之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七、被举报人;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有关人员在审理催峥刑事案件时,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1、河西法院在诈骗犯张葳的操纵下判诈骗犯催峥无罪,检察院违反了刑法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2、检察院依法对诈骗犯催峥提起公诉,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催峥无罪,催峥和法院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检察院为何不抗诉;
3、我多次向天津各级检察院举报上述问题,检察院不作为,还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
4、法官刘毅容、检察官肖名杰及公安人员等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为了获取一方给付的不义之财,利用职务之便充当诉讼掮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向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张葳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被告催峥诈骗他人财产,并私放罪犯催峥,起辅助作用,属于同案犯,应该从重处罚,可是,至今还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检察官肖明杰包辟纵容了法官刘毅容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催峥的诈骗行为。
八、法院院长刘毅容指使张葳勾结公安局黑恶势力,打击报复举报人,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2005年11月,我向中纪委反映刘峰岩的女儿、天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现副院长)等在审理张葳“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刑事案,及法官杨树江在审理张天泰(和张葳相关)(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案枉法判决;(已被撤销)刘毅容指使张崴勾结公安河西分局流氓警察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打击报复举报人……
九、被举报人;李继业,中共党员,公安河西分局刑侦队副队长,违法、犯罪问题如下;
1、民警李继业(还有王前)私闯民宅,是谁派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的,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对我立案调查,为何不给我法律文书;
2、民警李继业对我讲“公安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你管张葳要15万元封口费,霸占他他们家住房,公安局已合实完毕,我代表公安局对你立案调查,”(第二次有录音证)
3、当我拿出证据时民警李继业对我讲“民不跟官斗,点到为止(录音证);”
4、民警李继业对我立案调查不是偶然的,是我举报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等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造成的,民警李继业以立案调查为由,打击报复举报人,协助诈骗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我买的住房;
5、《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19条:虽有“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的规定。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重侵害了公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公安十不准规定…插手经济纠纷。《刑法》第25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举报工作规定》第6章“举报保护”中的规定。
十、天塔派出所民警王前违反户口管理规定,违反、犯罪问题如下;
1、民警王前违反户口管理规定,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拥于诉讼诈;
2、张葳用其母亲身份在佟楼工商银行保险柜存放的有关犯罪材料;
以上情况,请组织调查。
六、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认贼作父,故意枉法裁判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
证明一;(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
证明二;本案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证明三;本案原审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
(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标明;
判决书标明;物权的取得和行使,除应遵守法律,还要遵守社会公德。
[color=windowt][/color] = 1 \* GB3 ①[color=windowt][/color]、原告张葳、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是操纵天津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协助张崴、张天泰取得和行使,因此,天津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都不合法,所以,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更不合法。
[color=windowt][/color] = 2 \* GB3 ②[color=windowt][/color]、原告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及人民法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充当诉讼肩客,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张天泰他人财物;人民法院和原告的这样行为是社会公德吗?是社会公德到退。因此,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未遵守社会公德,更未遵守法律。
[color=windowt][/color] = 3 \* GB3 ③[color=windowt][/color]、至于陈仲英主张追究审判员在审理中的刑事责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被举报人;包惠艳,天津市检察院二分检,其违纪问题如下;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证明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 枉法(检察官包惠艳)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不依法抗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 第208条。
以上情况,请组织调查。
附一;张葳、张天泰操纵天津公检法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文书
刑 事 案:
1、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容审。)
2、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荣审?)
民 事 案;
3、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 (检察官包惠艳) 2013年1月25日
证据一;河西区检察院公诉书1份3页 证明;张葳犯罪的事实
证据二;张葳操纵法官的信1份1页 证明;张葳操纵法院枉法判决
见;法院和公安局举报信,
2018年1月18日,举报人;陈仲英、身份证;120104195904174312, 电话;15922170632
天津市检察院 651684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