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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官为何当裱子
[color=#333333] 人民法院贪赃枉法 人气:[color=#F94600]5[/color] 回复:[color=#F94600]0[/color]
[/color][size=4][color=#333333] 天津公、检、法认贼作父、以案谋私 [/color][/size]
天津公、检、法官员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公、检、法官员一贯枉法、腐败,已形成十多个枉法判决书,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案外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再次向天津市公、检、法有关部门控告,有关部门不作为、不担当,还为其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请求天津检察院不要为枉法、腐败行为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以便天津公、检、法改邪归正!
人民法院院长、认贼作父,以案某私
院长靠执法犯法吃饭,
庭长就要一起逛妓院,
法官女子当鸡男当鸭,
老了还能当个大王八。
天津公检法官员以案某私
不知合法违法得到块骨头,
吃了就咬人的是警狗,
得钱就干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妓女和地痞,
天津公检法官员披着执法外衣干者违法的事情是什么?




一、天津法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1)、重审诉讼主体认定错误;1、陈仲英是本案唯一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审第三人(反诉原告);2、张天泰是本案的原告(反诉被告);3、张璇玑是本案的被告(反诉被告),可是,法院错误认定张璇玑为被告(反诉原告)。
(2)、主管院长刘毅容在审理张葳的刑事时,收和田玉大白菜一颗和五万元;法官刘卫平在审理本案的同时还审理了张葳另案的一房两卖案。(和张葳、张天泰相关)
(3)、审理程序不合法:三级法院法官以看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诉状为由,”非法剥夺了陈仲英在法庭上的陈述和辩论发言。
(4)、认定事实不清:重审判决书认定的部分事实,是抄自被撤销的判决书的。
(5)、使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3、200、233条、婚姻法第18、21条、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及我国各种相关法律近百条的规定。
(6)、各项判决相互矛盾。
二、判决书,标明的事实互相矛盾:
(一)、(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标明了:——①、重审期间依法追加陈仲英为被告,……陈仲英参加诉讼后同时提出反诉,②、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③、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辨称,④、重审期间,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辨称的案件事实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辨称的案件事实相同。⑤、重审期间,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第三人张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二)、(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标明了:——
①、陈仲英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②、被上诉人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③、。现本案依法追加的被告陈仲英提出反诉,要求确认诉争之房为其所有,要求张天泰腾房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④、故此,被告(反诉原告)主张确认买卖关系成立生效并由原告(反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⑤、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主张判令被告(反诉原告)腾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⑥、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主张诉争之房执行回转的请求不予支持。
⑥、张璇玑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⑦、张葳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各自提供了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三)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判决标明了:
①、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除应遵守法律,还要遵守公共道德,
②、至于陈仲英主张追究审判员在审理中的刑事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
㈠、原告是依赖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才非法占有我的住房的,人民法院的判决都不合法,原告非法占有我的住房更不合法;原告是通过恶意诉讼,操纵法官通过诉讼才非法占有我的住房的,这叫遵守公共道德吗,这是公共道德的到退。
㈡、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3条和物权法第38条的规定。
三、法院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在张崴、张天泰的操纵下一贯枉法判决
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证明;天津三级法院原审、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更能证明天津检察院“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检察官包惠艳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天津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如下:
二中院判决一;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判决;
[u]河西法院判决三;[/u]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u]河西法院判决四;[/u]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u]河西法院判决五;[/u]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均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
上述三项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等的规定。
[u]河西法院判决六[/u];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证明:本案原审及本案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u]河西法院判决七;[/u]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披着合法的外依,却干着非法的事;国家赔偿法规定;返还财产和司法赔偿原则是执行回转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赔偿当事人因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所受的各种经济损失,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9条;民法通则第61条、宪法第13条等的规定;
[u]二中院判决二项;[/u]
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一项为,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上诉人陈仲英及张璇玑共同共有;
张璇玑共同共有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上诉人陈仲英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买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56、143、152、205、200条11项;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民法通则第5、55、135条; 4、婚姻法第18条;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21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宪法第13条;等近百条的规定。
[u]二中院判决三项;[/u]
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诉人张天泰协助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承担。
1、协助张璇玑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u]买卖房屋人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请依法改判。[/u]
[u]二中院判决四项;[/u]
驳回上诉人陈仲英其他上诉请求。其它诉讼请求是什么?
“是依法追究审理过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枉法判决的法官的刑事责任;”
(一)、审理过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的副院长刘毅容、法官杨树江、李庆刚、何利纯、刘卫平、吴狄红、张丽娜及诈骗惯犯张崴、张天泰等还逍遥法外,判决未依法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1)、原告,张天泰在其儿子张崴的操作下,隐瞒了单位、住址和卖房的事实向河西法院提出恶意诉讼,原审法官杨树江充当诉讼掮客,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枉法判决,问题如下;
(2)、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申请法院取证,法官杨树江未依法给取(取款)证;
(3)、法官杨树江和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一家进行不正当交往,开庭前两天告知原告,被告有西青法院的证据,你也要交,原告才交西青法院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
(4)、法官杨树江未依法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非法剥夺买房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诉权;
(5)、法官杨树江至今未依法交换证据;原告的虚假证据、虚伪的陈述、法官杨树江确非法认定“真实、合法、有效”;
(6)、 法官杨树江故意毁灭对被告一家有利的证据,如;“法官单庆新在法庭上问;“张葳你妹妹钱给你了吗?给了,在你那吗?在我那,多少钱?9万5”。(有录音)法官杨树江把优盘拿到办公室毁灭了该证据,因此,未将证据和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7)、根据原告张天泰向河西法院提交的西青法院(另案)的证据,证明了原告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法官杨树江未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案外人陈仲英购买的住房。
(8)、2005年底,因我举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江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时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并私放罪犯,及本案重审法院故意拖延,法院打击报复举报人,并编造事实拘留我15日,在拘留所强迫我调解,我不同意;22个多月才结案。
(二)、二中院法官李庆钢充当诉讼掮客,在张崴、张天泰的操作下、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枉法、逆向判决;(已被撤销)
法官李庆刚和上诉人张天泰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明知一审时法官杨树江未依法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取证,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未能参加诉讼,未依法发回重审;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和案外人陈仲英告知法官李庆钢“张葳和上诉人张天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对该案(陈仲英)立案调查,可是法官李庆刚未依法中止;根据双方提交的西青法院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真相,法官李庆刚未依法驳回上诉人张天泰的诉讼请,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案外人陈仲英购买的住房,因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枉法、逆向的判决;即,该胜诉的判败诉,败诉的却判胜诉,造成案外人,未成年人无家可归。
(三)、人民法院依赖枉法判决非法执行了案外人
案外人陈仲英找到河西法院执行庭法官何利纯提出“我没参加诉讼,有新的证据,”河西法院确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旧的)第208条的规定;——执行员何利纯确多次打电话威胁、欺骗我,让我案外人搬出,让我案外人签字时,我注明了“我对判决不服”,因此,人民法院依赖枉法判决又故意非法执行案外人。
(四)、案外人陈仲英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
人民法院依赖枉法判决驳回案外人陈仲英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
(五)、是案外人陈仲英申请再审和重审的;
(1)、2009年5月19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申字第0297号裁定;本案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2009年8月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裁定;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本院发回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重审。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3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79条(旧)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规定。
——违反了最高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八条。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9条,物权法第38条,刑法第385、399条;宪法第5条,法官法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六个一律”的规定,等近百条的规定,
[u]二中院判决五、六项;[/u]
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上诉请求。
证明一;本案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证明二;本案原审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
证明三;(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
证明四;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枉法
[u]最后一项判决;[/u]
三级法院判决书未依法标明“(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反诉费5400元,及执行异议费500元,由谁承担。”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判决书内容包括(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的规定。
原告张葳、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是通过恶意诉讼,并操纵天津人民法院八年十次枉法判决和执行才非法占用案外人、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的住房的,是非法的;因此,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都不合法,所以,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更不合法。
原告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及人民法院在审理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一家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法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充当诉讼肩客,法官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张天泰他人财物;人民法院和原告的这样行为是遵守社会公德吗,是社会公德到退。因此,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未遵守社会公德,更未遵守法律。
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首先,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在制,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包辟纵容了原告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包辟纵容了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一家的诈骗行为,其次,破坏了陈仲英一家原本幸福的家庭,造成陈仲英妻离子散,造成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九年有家不能归,给陈仲英一家造成几百万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四、控告,检察官包慧艳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
证明“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枉法,检察官包慧艳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严重侵犯了申诉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的规定;
宗上所述,天津市公、检、法官员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私放罪犯,打击报复举报人;尤其是检察院不依法抗诉,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包辟纵容了公、检、法官员枉法、腐败、犯罪行为,包辟纵容了原告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包辟纵容了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诈骗行为,损害检察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和案外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形成十多个枉法判决书;造成多个当事人、案外人被骗,其中有外商、还有未成年儿童(九岁)。检察院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抗诉等案件办案规则;
对于天津公、检、法官员而言,要利用法律维护举报人、控告人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绝不能像地痞、流氓那样,用一些卑劣、下流、非正常、非法的手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意侵犯举报人、控告人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意触及法律的天平,故意触及道德底线,天津检察院二分检、河西检察院的不抗诉严重破坏了法治建设,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请求天津市检察院不要为审理过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违法、犯罪的公、检、法人员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以便公、检、法改邪归正,更好的保护举报人、控诉人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附一;天津公、检、法和政府审理张葳、张天泰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文书
1、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容审)2001年
2、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荣审)2003年
3、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 (检察官包惠艳) 2013年1月25日
注:(2004)青民一初字第1166号裁定书。为下例民事案的证据。
4、(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判决; (杨树江审)2005年11月19日
5、(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李庆刚审)2006年8月2日
6、(2006)西民执字第253号; (何利纯)2006年12月
7、(2008)西执异字第5号裁定;
(李力审 )2008年6月11日
8、(2008)二中执复字第13号裁定; (刘德成审)2008年8月1日
9、(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 (李少平 )2009年5月19日
10、(2009)二中监民再字44号民事裁定;(周金钟审)2009年8月3日
11、(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裁定; (刘卫平审)2011年1月6日
12、(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 (刘卫平审)2011年6月17日
13、(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判; (吴狄红审)2011年9月15日
14、(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 ; (张丽娜审)2012年4月12日
因天津公、检、法和政府的纵容张葳、张天泰又一房两卖;
15、(200×)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 ?审)约2008年
16、(200×)二中民四终字第××号判决;( ?审)约2009年
17、(2009)西民一重字第××号判决;(刘卫平审,又同时审理张葳、张天泰诉争房案)
18、(2000)南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南开法院审理,张葳批)
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19、2011年5月23日,我举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法官杨树江、李庆刚枉法判决,及(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故意拖延,1、流氓警察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2、法院非法拘留我15日,并强迫我调解;
附四; 书证( )份、录音证( )见举报信一
2017年6月8日 举报人;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
[/color][size=4][color=#333333] 天津公、检、法认贼作父、以案谋私 [/color][/size]
天津公、检、法官员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公、检、法官员一贯枉法、腐败,已形成十多个枉法判决书,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案外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再次向天津市公、检、法有关部门控告,有关部门不作为、不担当,还为其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请求天津检察院不要为枉法、腐败行为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以便天津公、检、法改邪归正!
人民法院院长、认贼作父,以案某私
院长靠执法犯法吃饭,
庭长就要一起逛妓院,
法官女子当鸡男当鸭,
老了还能当个大王八。
天津公检法官员以案某私
不知合法违法得到块骨头,
吃了就咬人的是警狗,
得钱就干违法犯罪行为的是妓女和地痞,
天津公检法官员披着执法外衣干者违法的事情是什么?




一、天津法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1)、重审诉讼主体认定错误;1、陈仲英是本案唯一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审第三人(反诉原告);2、张天泰是本案的原告(反诉被告);3、张璇玑是本案的被告(反诉被告),可是,法院错误认定张璇玑为被告(反诉原告)。
(2)、主管院长刘毅容在审理张葳的刑事时,收和田玉大白菜一颗和五万元;法官刘卫平在审理本案的同时还审理了张葳另案的一房两卖案。(和张葳、张天泰相关)
(3)、审理程序不合法:三级法院法官以看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诉状为由,”非法剥夺了陈仲英在法庭上的陈述和辩论发言。
(4)、认定事实不清:重审判决书认定的部分事实,是抄自被撤销的判决书的。
(5)、使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3、200、233条、婚姻法第18、21条、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及我国各种相关法律近百条的规定。
(6)、各项判决相互矛盾。
二、判决书,标明的事实互相矛盾:
(一)、(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书标明了:——①、重审期间依法追加陈仲英为被告,……陈仲英参加诉讼后同时提出反诉,②、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③、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辨称,④、重审期间,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辨称的案件事实与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辨称的案件事实相同。⑤、重审期间,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第三人张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二)、(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标明了:——
①、陈仲英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②、被上诉人张璇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③、。现本案依法追加的被告陈仲英提出反诉,要求确认诉争之房为其所有,要求张天泰腾房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④、故此,被告(反诉原告)主张确认买卖关系成立生效并由原告(反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⑤、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主张判令被告(反诉原告)腾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⑥、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主张诉争之房执行回转的请求不予支持。
⑥、张璇玑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⑦、张葳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各自提供了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三)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判决标明了:
①、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除应遵守法律,还要遵守公共道德,
②、至于陈仲英主张追究审判员在审理中的刑事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
㈠、原告是依赖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才非法占有我的住房的,人民法院的判决都不合法,原告非法占有我的住房更不合法;原告是通过恶意诉讼,操纵法官通过诉讼才非法占有我的住房的,这叫遵守公共道德吗,这是公共道德的到退。
㈡、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3条和物权法第38条的规定。
三、法院在审理张崴、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在张崴、张天泰的操纵下一贯枉法判决
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证明;天津三级法院原审、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更能证明天津检察院“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检察官包惠艳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天津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如下:
二中院判决一;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三、四、五、六、七项判决;
[u]河西法院判决三;[/u]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百年后,该诉争房屋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
[u]河西法院判决四;[/u]本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张葳每月向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支付房屋租赁费1500元,至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腾交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之月止;
[u]河西法院判决五;[/u]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在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居住期间,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陈仲英、第三人张葳均不得擅自转移、变卖出租、处分;
上述三项判决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等的规定。
[u]河西法院判决六[/u];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证明:本案原审及本案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u]河西法院判决七;[/u]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陈仲英执行回转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披着合法的外依,却干着非法的事;国家赔偿法规定;返还财产和司法赔偿原则是执行回转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赔偿当事人因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所受的各种经济损失,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33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9条;民法通则第61条、宪法第13条等的规定;
[u]二中院判决二项;[/u]
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一项为,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由上诉人陈仲英及张璇玑共同共有;
张璇玑共同共有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上诉人陈仲英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买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56、143、152、205、200条11项;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民法通则第5、55、135条; 4、婚姻法第18条;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21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宪法第13条;等近百条的规定。
[u]二中院判决三项;[/u]
变更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诉人张天泰协助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办理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宾水东里10号101-105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上诉人陈仲英及被上诉人张璇玑承担。
1、协助张璇玑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部分超出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u]买卖房屋人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请依法改判。[/u]
[u]二中院判决四项;[/u]
驳回上诉人陈仲英其他上诉请求。其它诉讼请求是什么?
“是依法追究审理过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枉法判决的法官的刑事责任;”
(一)、审理过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的副院长刘毅容、法官杨树江、李庆刚、何利纯、刘卫平、吴狄红、张丽娜及诈骗惯犯张崴、张天泰等还逍遥法外,判决未依法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1)、原告,张天泰在其儿子张崴的操作下,隐瞒了单位、住址和卖房的事实向河西法院提出恶意诉讼,原审法官杨树江充当诉讼掮客,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枉法判决,问题如下;
(2)、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申请法院取证,法官杨树江未依法给取(取款)证;
(3)、法官杨树江和原告(反诉被告)张天泰一家进行不正当交往,开庭前两天告知原告,被告有西青法院的证据,你也要交,原告才交西青法院的证据,已过举证期限;
(4)、法官杨树江未依法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非法剥夺买房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诉权;
(5)、法官杨树江至今未依法交换证据;原告的虚假证据、虚伪的陈述、法官杨树江确非法认定“真实、合法、有效”;
(6)、 法官杨树江故意毁灭对被告一家有利的证据,如;“法官单庆新在法庭上问;“张葳你妹妹钱给你了吗?给了,在你那吗?在我那,多少钱?9万5”。(有录音)法官杨树江把优盘拿到办公室毁灭了该证据,因此,未将证据和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7)、根据原告张天泰向河西法院提交的西青法院(另案)的证据,证明了原告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法官杨树江未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案外人陈仲英购买的住房。
(8)、2005年底,因我举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庭长杨树江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时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并私放罪犯,及本案重审法院故意拖延,法院打击报复举报人,并编造事实拘留我15日,在拘留所强迫我调解,我不同意;22个多月才结案。
(二)、二中院法官李庆钢充当诉讼掮客,在张崴、张天泰的操作下、通过诉讼协助张天泰诈骗案外人买的住房,造成人民法院枉法、逆向判决;(已被撤销)
法官李庆刚和上诉人张天泰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明知一审时法官杨树江未依法给被告(反诉原告)张璇玑取证,和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未能参加诉讼,未依法发回重审;及被上诉人张璇玑和案外人陈仲英告知法官李庆钢“张葳和上诉人张天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对该案(陈仲英)立案调查,可是法官李庆刚未依法中止;根据双方提交的西青法院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张天泰隐瞒了住址、单位和卖房的事实真相,法官李庆刚未依法驳回上诉人张天泰的诉讼请,却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诈骗案外人陈仲英购买的住房,因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枉法、逆向的判决;即,该胜诉的判败诉,败诉的却判胜诉,造成案外人,未成年人无家可归。
(三)、人民法院依赖枉法判决非法执行了案外人
案外人陈仲英找到河西法院执行庭法官何利纯提出“我没参加诉讼,有新的证据,”河西法院确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旧的)第208条的规定;——执行员何利纯确多次打电话威胁、欺骗我,让我案外人搬出,让我案外人签字时,我注明了“我对判决不服”,因此,人民法院依赖枉法判决又故意非法执行案外人。
(四)、案外人陈仲英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
人民法院依赖枉法判决驳回案外人陈仲英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
(五)、是案外人陈仲英申请再审和重审的;
(1)、2009年5月19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申字第0297号裁定;本案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2009年8月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44号裁定;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本院发回天津市河西人民法院重审。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3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79条(旧)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的规定。
——违反了最高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第八条。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9条,物权法第38条,刑法第385、399条;宪法第5条,法官法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六个一律”的规定,等近百条的规定,
[u]二中院判决五、六项;[/u]
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上诉请求。
证明一;本案重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证明二;本案原审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
证明三;(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
证明四;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枉法
[u]最后一项判决;[/u]
三级法院判决书未依法标明“(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的反诉费5400元,及执行异议费500元,由谁承担。”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判决书内容包括(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的规定。
原告张葳、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是通过恶意诉讼,并操纵天津人民法院八年十次枉法判决和执行才非法占用案外人、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的住房的,是非法的;因此,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都不合法,所以,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更不合法。
原告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及人民法院在审理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一家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法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充当诉讼肩客,法官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张天泰他人财物;人民法院和原告的这样行为是遵守社会公德吗,是社会公德到退。因此,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原告张天泰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未遵守社会公德,更未遵守法律。
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首先,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在制,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包辟纵容了原告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包辟纵容了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一家的诈骗行为,其次,破坏了陈仲英一家原本幸福的家庭,造成陈仲英妻离子散,造成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九年有家不能归,给陈仲英一家造成几百万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四、控告,检察官包慧艳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天泰、张葳的(腾房)诉讼请求;
证明“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枉法,检察官包慧艳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严重侵犯了申诉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08、209条的规定;
宗上所述,天津市公、检、法官员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枉法、舞弊,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私放罪犯,打击报复举报人;尤其是检察院不依法抗诉,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包辟纵容了公、检、法官员枉法、腐败、犯罪行为,包辟纵容了原告张葳、张天泰的恶意诉讼,包辟纵容了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诈骗行为,损害检察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和案外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形成十多个枉法判决书;造成多个当事人、案外人被骗,其中有外商、还有未成年儿童(九岁)。检察院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抗诉等案件办案规则;
对于天津公、检、法官员而言,要利用法律维护举报人、控告人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绝不能像地痞、流氓那样,用一些卑劣、下流、非正常、非法的手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意侵犯举报人、控告人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意触及法律的天平,故意触及道德底线,天津检察院二分检、河西检察院的不抗诉严重破坏了法治建设,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请求天津市检察院不要为审理过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违法、犯罪的公、检、法人员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以便公、检、法改邪归正,更好的保护举报人、控诉人和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附一;天津公、检、法和政府审理张葳、张天泰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文书
1、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容审)2001年
2、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荣审)2003年
3、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 (检察官包惠艳) 2013年1月25日
注:(2004)青民一初字第1166号裁定书。为下例民事案的证据。
4、(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判决; (杨树江审)2005年11月19日
5、(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李庆刚审)2006年8月2日
6、(2006)西民执字第253号; (何利纯)2006年12月
7、(2008)西执异字第5号裁定;
(李力审 )2008年6月11日
8、(2008)二中执复字第13号裁定; (刘德成审)2008年8月1日
9、(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 (李少平 )2009年5月19日
10、(2009)二中监民再字44号民事裁定;(周金钟审)2009年8月3日
11、(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裁定; (刘卫平审)2011年1月6日
12、(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 (刘卫平审)2011年6月17日
13、(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判; (吴狄红审)2011年9月15日
14、(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 ; (张丽娜审)2012年4月12日
因天津公、检、法和政府的纵容张葳、张天泰又一房两卖;
15、(200×)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 ?审)约2008年
16、(200×)二中民四终字第××号判决;( ?审)约2009年
17、(2009)西民一重字第××号判决;(刘卫平审,又同时审理张葳、张天泰诉争房案)
18、(2000)南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南开法院审理,张葳批)
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19、2011年5月23日,我举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法官杨树江、李庆刚枉法判决,及(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故意拖延,1、流氓警察李继业冒充公安局的名义对我立案调查;2、法院非法拘留我15日,并强迫我调解;
附四; 书证( )份、录音证( )见举报信一
2017年6月8日 举报人;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




